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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辦公廳發文:對建設項目總投資費用和工程總承包費用的組成部分和計算方法作出了明確規定!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中心    更新時間:2017/9/11

    建設項目總投資費用項目組成

    (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9月

    建設項目總投資費用項目組成

     

    第一章  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一條建設項目總投資是指為完成工程項目建設并達到使用要求或生產條件,在建設期內預計或實際投入的總費用,包括工程造價、增值稅、資金籌措費和流動資金,詳見附件。

    第二條工程造價是指工程項目在建設期預計或實際支出的建設費用,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

    第三條增值稅是指應計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內的增值稅額。

    第四條資金籌措費是指在建設期內應計的利息和在建設期內為籌集項目資金發生的費用。包括各類借款利息、債券利息、貸款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費及承諾費、匯兌損益、債券發行費用及其他債務利息支出或融資費用。

    第五條流動資金系指運營期內長期占用并周轉使用的營運資金,不包括運營中需要的臨時性營運資金。

     

    第二章 工程費用

    第六條工程費用是指建設期內直接用于工程建造、設備購置及其安裝的費用,包括建筑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和安裝工程費。

    第七條 建筑工程費是指建筑物、構筑物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等的建造、裝飾費用。安裝工程費是指設備、工藝設施及其附屬物的組合、裝配、調試等費用。建筑工程費和安裝工程費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和利潤。

    第八條直接費是指施工過程中耗費的構成工程實體或獨立計價措施項目的費用,以及按綜合計費形式表現的措施費用。直接費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其他直接費。

    第九條人工費是指直接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作業的生產工人的薪酬。包括工資性收入、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及特殊情況下發生的工資等。

    第十條材料費是指工程施工過程中耗費的各種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的費用,以及周轉材料等的攤銷、租賃費用。


    第十一條施工機具使用費是指施工作業所發生的施工機械、儀器儀表使用費或其租賃費,包括施工機械使用費和施工儀器儀表使用費。

    1.施工機械使用費是指施工機械作業發生的使用費或租賃費。

    施工機械使用費以施工機械臺班耗用量與施工機械臺班單價的乘積表示,施工機械臺班單價由折舊費、檢修費、維護費、安拆費及場外運費、人工費、燃料動力費及其他費組成。

    2.施工儀器儀表使用費是指工程施工所發生的儀器儀表使用費或租賃費。

    施工儀器儀表使用費以施工儀器儀表臺班耗用量與施工儀器儀表臺班單價的乘積表示,施工儀器儀表臺班單價由折舊費、維護費、校驗費和動力費組成。

    第十二條其他直接費是指為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發生于該工程施工前和施工過程中的按綜合計費形式表現的措施費用。內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夜間施工增加費、二次搬運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場地清理費、特殊地區施工增加費、文明(綠色)施工費、施工現場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工地轉移費、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安全生產費等。

    第十三條間接費是指施工企業為完成承包工程而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發生的費用。內容包括管理人員薪酬、辦公費、差旅交通費、施工單位進退場費、非生產性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勞動保護費、財務費、稅金,以及其他管理性的費用。

    第十四條利潤是指企業完成承包工程所獲得的盈利。

    第十五條設備購置費是指購置或自制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設備、工器具及生產家具等所需的費用。

    設備購置費分為外購設備費和自制設備費。

    1.外購設備是指設備生產廠制造,符合規定標準的設備。

    2.自制設備是指按訂貨要求,并根據具體的設計圖紙自行制造的設備。

     

    第三章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工程建設其他費用是指建設期發生的與土地使用權取得、整個工程項目建設以及未來生產經營有關的,除工程費用、預備費、增值稅、資金籌措費、流動資金以外的費用。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費和其他補償費、建設管理費、可行性研究費、專項評價費、研究試驗費、勘察設計費、場地準備費和臨時設施費、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材料其他費、工程保險費、聯合試運轉費、特殊設備安全監督檢驗費、市政公用配套設施費、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生產準備費等。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費和其他補償費

    1.土地使用費是指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支付的費用,包括建設用地費和臨時土地使用費,以及由于使用土地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如水土保持補償費等。

    1)建設用地費是指為獲得工程項目建設用地的使用權而在建設期內發生的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出讓、劃撥和轉讓3種方式。

    2)臨時土地使用費是指臨時使用土地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恢復費以及其他稅費等。

     2.其他補償費是指項目涉及到的對房屋、市政、鐵路、公路、管道、通信、電力、河道、水利、廠區、林區、保護區、礦區等不附屬于建設用地的相關建構筑物或設施的補償費用。

    第十八條建設管理費

    建設管理費是指為組織完成工程項目建設在建設期內發生的各類管理性質費用。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代建管理費、工程監理費、監造費、招標投標費、設計評審費、特殊項目定額研究及測定費、其他咨詢費、印花稅等。

    第十九條可行性研究費

    可行性研究費是指在工程項目投資決策階段,對有關建設方案、技術方案或生產經營方案進行的技術經濟論證,以及編制、評審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所需的費用。

    第二十條專項評價費

    專項評價費是指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專項評價及有關驗收工作發生的費用。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及驗收費、安全預評價及驗收費、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及控制效果評價費、地震安全性評價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費、水土保持評價及驗收費、壓覆礦產資源評價費、節能評估費、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及安全完整性評價費以及其他專項評價及驗收費。

    第二十一條研究試驗費

    研究試驗費是指為建設項目提供和驗證設計參數、數據、資料等進行必要的研究和試驗,以及設計規定在施工中必須進行試驗、驗證所需要費用。包括自行或委托其他部門的專題研究、試驗所需人工費、材料費、試驗設備及儀器使用費等。

    第二十二條勘察設計費

    1.勘察費是指勘察人根據發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資料、現場踏勘、制定勘察綱要,進行勘察作業,以及編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巖土工程設計文件等收取的費用。

    2.設計費是指設計人根據發包人的委托,提供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非標準設備設計文件、竣工圖文件等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場地準備費和臨時設施費

    1.場地準備費是指為使工程項目的建設場地達到開工條件,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的場地平整等準備工作而發生的費用。

    2.臨時設施費是指建設單位為滿足施工建設需要而提供的未列入工程費用的臨時水、電、路、訊、氣等工程和臨時倉庫等建(構)筑物的建設、維修、拆除、攤銷費用或租賃費用,以及鐵路、碼頭租賃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材料其他費

    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材料其他費是指引進技術和設備發生的但未計入引進技術費和設備材料購置費的費用。包括圖紙資料翻譯復制費、備品備件測繪費、出國人員費用、來華人員費用、銀行擔保及承諾費、進口設備材料國內檢驗費等。

    第二十五條特殊設備安全監督檢驗費

    特殊設備安全監督檢驗費是指對在施工現場安裝的列入國家特種設備范圍內的設備(設施)檢驗檢測和監督檢查所發生的應列入項目開支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市政公用配套設施費

    市政公用配套設施費是指使用市政公用設施的工程項目,按照項目所在地政府有關規定建設或繳納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用。

    第二十七條聯合試運轉費

    聯合試運轉費是指新建或新增生產能力的工程項目,在交付生產前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規定的工程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對整個生產線或裝置進行負荷聯合試運轉所發生的費用凈支出。包括試運轉所需材料、燃料及動力消耗、低值易耗品、其他物料消耗、機械使用費、聯合試運轉人員工資、施工單位參加試運轉人工費、專家指導費,以及必要的工業爐烘爐費。

    第二十八條工程保險費

    工程保險費是指在建設期內對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機械設備和人身安全進行投保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工程質量保險、進口設備財產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等。

    第二十九條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

    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是指在建設期內取得專利、專有技術、商標、商譽和特許經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藝包費、設計及技術資料費、有效專利、專有技術使用費、技術保密費和技術服務費等;商標權、商譽和特許經營權費;軟件費等。

    第三十條生產準備費

    生產準備費是指在建設期內,建設單位為保證項目正常生產而發生的人員培訓、提前進廠費,以及投產使用必備的辦公、生活家具用具及工器具等的購置費用。

    第三十一條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指以上費用之外,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必須發生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預備費

    第三十二條預備費是指在建設期內因各種不可預見因素的變化而預留的可能增加的費用,包括基本預備費和價差預備費。

     

     

         建設項目總投資費用參考計算方法

     

    第一章  建設項目總投資費用

     

    第一條建設項目總投資費用

    建設項目總投資=工程造價+增值稅+資金籌措費+流動資金

    第二條工程造價

    工程造價=工程費用(不含稅)+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不含稅)+預備費(不含稅)

    第三條增值稅

    增值稅應按工程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和資金籌措費分別計取。

    第四條資金籌措費

    1.自有資金額度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規定。

    2.建設期利息:根據不同資金來源及利率分別計算。

    式中Q——建設期利息;

    Pj-1——建設期第(j-1)年末貸款累計金額與利息累計金額之和;

    Aj——建設期第j年貸款金額;

    i——貸款年利率;

    n——建設期年數。

    3. 其他方式資金籌措費用按發生額度或相關規定計列。

    第五條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的估算方法有擴大指標估算法和分項詳細估算法兩種。

    (1)擴大指標估算法,此方法是參照同類企業的流動資金占營業收入、經營成本的比例或者是單位產量占用營運資金的數額估算流動資金,并按以下公式計算:

     流動資金額=各種費用基數×相應的流動資金所占比例(或占營運資金的數額)

    式中,各種費用基數是指年營業收入,年經營成本或年產量等。

    (2)分項詳細估算法,可簡化計算,其公式如下:

    流動資金=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流動資產=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存貨+庫存現金

    流動負債=應付賬款+預收賬款

     

    第二章 工程費用

    第六條工程費用

    工程費用=建筑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安裝工程費

    第七條建筑工程費

    建筑工程費=直接費+間接費+利潤

    第八條直接費

    直接費=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其他直接費

    第九條人工費

    人工費=∑(工日消耗量×日工資單價)

    日工資單價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通過市場調查、根據工程項目的技術要求,參考實物工程量人工單價綜合分析確定。

    第十條材料費

    材料費=∑(材料消耗量×材料單價)

    材料單價=[(材料原價+運雜費)×〔1+運輸損耗率(%)〕]×[1+采購保管費率(%)]

    第十一條施工機具使用費

    施工機具使用費=施工機械使用費+施工儀器儀表使用費

    1.施工機械使用費

    施工機械使用費=∑(施工機械臺班消耗量×機械臺班單價)

    施工機械臺班單價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建設工程施工機械臺班費用編制規則》及市場調查分析確定。

    2.儀器儀表使用費

    儀器儀表使用費=∑(儀器儀表臺班消耗量×儀器儀表臺班單價)

    施工儀器儀表臺班單價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建設工程施工儀器儀表臺班費用編制規則》及市場調查分析確定。

    第十二條其他直接費費率

    1.冬雨季施工增加費

    冬雨季施工增加費=計算基數×冬雨季施工增加費費率(%)

    2.夜間施工增加費

    夜間施工增加費=計算基數×夜間施工增加費費率(%)

    3.二次搬運費

    二次搬運費=計算基數×二次搬運費費率(%)

    4.檢驗試驗費

    檢驗試驗費=計算基數×檢驗試驗費費率(%)

    5.工程定位復測費

    工程定位復測費=計算基數×工程定位復測費費率(%)

    6.工程點交費

    工程點交費=計算基數×工程點交費費率(%)

    7.場地清理費

    場地清理費=計算基數×場地清理費費率(%)

    8.特殊地區施工增加費

    特殊施工增加費=計算基數×特殊施工增加費費率(%)

    9.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

    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計算基數×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費費率(%)

    10.安全生產費

    安全生產費=計算基數×安全生產費費率(%)

    11.文明(綠色)施工費

    文明施工費=計算基數×文明施工費費率(%)

    12.施工現場環境保護費

    施工現場環境保護費=計算基數×施工現場環境保護費費率(%)

    13.臨時設施費

    臨時設施費=計算基數×臨時設施費費率(%)

    14.工地轉移費

    工地轉移費=計算基數×工地轉移費費率(%)

    上述其他直接費項目費率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各專業工程特點和調查資料綜合分析后確定。

    第十三條間接費費率

    間接費=計算基數×間接費費率(%)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確定上述費率時,應根據歷年工程造價積累的資料,輔以調查數據確定。

    第十四條利潤

    利潤=計算基數×利潤率(%)

    1.施工企業根據企業自身需求并結合建筑市場實際自主確定利潤,列入報價中。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確定利潤率時,應根據歷年工程造價積累的資料,并結合建筑市場實際確定。

    第十五條設備購置費

    1.國產設備購置費

    1)外購設備購置費

    外購設備購置費=∑(設備數量×設備單價)

    設備單價=設備原價+設備運雜費+備品備件費

    2)自制設備購置費

    自制設備購置費=∑(設備數量×設備單價)

    設備單價=(材料費+加工費+檢測費+專用工具費+外購配套件費+包裝費+利潤+非標準設備設計費+運雜費)

    2.進口設備購置費

    進口設備購置費=∑(設備數量×設備單價)

    設備單價=設備抵岸價+設備國內運雜費+備品備件費

    設備抵岸價=設備到岸價+進口設備從屬費用

    設備到岸價=離岸價+國際運費+運輸保險費

    進口設備從屬費用=外貿手續費+關稅+消費稅+增值稅+車輛購置稅

     

    第三章  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按國家、行業或項目所在地相關規定計算,有合同或協議的按合同或協議計列。

     

    第四章 預備費

    第三十二條預備費

    1.基本預備費

    基本預備費=(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基本預備費費率

    基本預備費費率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項目特點綜合分析后確定。

    2.價差預備費一般按下式計算:

    式中P——價差預備費;

    n——建設期年份數;

    It——建設期第t年的投資計劃額,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及基本預備費,即第t年的靜態投資計劃額;

    f——投資價格指數;

    t——建設期第t年;

    m——建設前期年限(從編制概算到開工建設年數)。

    價差預備費中的投資價格指數按國家頒布的計取,當前暫時為零,計算式中(1+f)0.5表示建設期第t年當年投資分期均勻投入考慮漲價的幅度,對設計建設周期較短的項目價差預備費計算公式可簡化處理。特殊項目或必要時可進行項目未來價差分析預測,確定各時期投資價格指數。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 

    (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7年9月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適應推進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需要,規范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有效控制項目投資,提高工程建設效率,參照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及有關行業建設管理部門發布的建設工程費用構成,制定本項目組成。

    第一條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按照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

    建設單位可以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批準立項后,或方案設計批準后,或初步設計批準后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方式發包。

    第二條  工程總承包一般采用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也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或其他工程總承包模式。

    第三條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由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總承包其他費、暫列費用構成。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的工程內容、工作范圍,按照風險合理分擔的原則確定具體費用項目及其范圍。

    第五條 建筑安裝工程費。指為完成建設項目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所需的費用,不包括應列入設備購置費的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該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

    第六條 設備購置費。指為完成建設項目,需要采購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價款,不包括應列入安裝工程費的工程設備(建筑設備)本身的價值。該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第七條 總承包其他費。指建設單位應當分攤計入工程總承包相關項目的各項費用和稅金支出,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

    (二)土地租用及補償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在建設期間因需要而用于租用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費用以及用于土地復墾、植被恢復等的費用。

    (三)稅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的應由其繳納的各種稅費(如印花稅、應納增值稅及其在此基礎上計算的附加稅等)。

    (四)總承包項目建設管理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于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管理性質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辦公費、辦公場地租用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含軟件)、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的費用。

    (五)臨時設施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的臨時水、電、路、訊、氣等工程和臨時倉庫、生活設施等建(構)筑物的建造、維修、拆除的攤銷或租賃費用,以及鐵路碼頭租賃等費用。

    (六)招標投標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于材料、設備采購以及工程設計、施工分包等招標和總承包投標的費用。

    (七)咨詢和審計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于社會中介機構的工程咨詢、工程審計等的費用。

    (八)檢驗檢測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于未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的工程檢測、設備檢驗、負荷聯合試車費、聯合試運轉費及其他檢驗檢測的費用。

    (九)系統集成費。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用于系統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費用(如網絡租賃、BIM、系統運行維護等)。

    (十)其他專項費用。指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使用的費用(如財務費、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工程保險費、法律費用等)。

    財務費是指在建設期內提供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款支付擔保以及可能需要的籌集資金等所發生的費用。

    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是指在建設期內取得專利、專有技術、商標以及特許經營使用權發生的費用。

    工程保險費是指在建設期內對建筑工程、安裝工程、機械設備和人身安全進行投保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工程質量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中的施工企業的財產、車輛保險費。

    法律費是指在建設期內聘請法律顧問、可能用于仲裁或訴訟以及律師代理等費用。

    第八條 暫列費用。指建設單位為工程總承包項目預備的用于建設期內不可預見的費用,包括基本預備費、價差預備費。

    基本預備費是指在建設期內超過工程總承包發包范圍增加的工程費用,以及一般自然災害處理、地下障礙物處理、超規超限設備運輸等,發生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的費用。

    價差預備費是指在建設期內超出合同約定風險范圍外的利率、匯率或價格等因素變化而可能增加的,發生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總承包單位的費用。

    第九條  未在本項目組成列出,根據項目建設實際需要補充的項目,可分別列入其他專項費或暫列費用項目中。

    第十條  本項目組成自201   年   月   日起實施。

     

    附件: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計算方法參考

     

    附件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計算方法參考

    (征求意見稿)

    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費用項目組成》,提出以下計算方法供參考。

    第一條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后,按照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和進度要求等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發包(招標)、承包(投標)、價款結算應符合現行合同法、招標投標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一)建設單位可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發包內容確定費用項目及其范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最高投標限價,做好投資控制,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采用招標的方式,擇優選擇總承包單位。

    (二)總承包單位應根據本企業專業技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自主決定報價,參與競爭,但其報價不得低于成本。

    (三)確定的總承包單位應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的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

    第二條 建筑安裝工程費

    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發包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后的不同要求和工作范圍,分別按照現行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或其他計價方法編制計列。

    第三條 設備購置費

    建設單位應按照批準的設備選型,根據市場價格計列。批準采用進口設備的,包括相關進口、翻譯等費用。

    設備購置費=設備價格+設備運雜費+備品備件費

    第四條 總承包其他費

    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發包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后的不同要求和工作范圍計列。

        (一)勘察費:根據不同階段的發包內容,參照同類或類似項目的勘察費計列。

        (二)設計費:根據不同階段的發包內容,參照同類或類似項目的設計費計列。

        (三)研究試驗費:根據不同階段的發包內容,參照同類或類似項目的研究試驗費計列。

    (四)土地租用及補償費

    1.土地租用費應參照工程所在地有權部門的規定計列;

    2.土地復墾費應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相關規定計列;

    3.植被恢復費應參照工程所在地有權部門的規定計列。

    (五)稅費

    1.印花稅:按國家規定的印花稅標準計列;

    2.增值稅及附加稅:參照同類或類似項目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計列。

    (六)總承包項目建設管理費:建設單位應按財政部財建〔2016〕504號文件附件2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費計算,按照不同階段的發包內容計列。

    (七)臨時設施費:應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參照同類或類似工程的臨時設施計列,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中的施工企業臨時設施費。

    (八)招標投標費:參照同類或類似工程的此類費用計列。

    (九)咨詢和審計費:參照同類或類似工程的此類費用計列。

    (十)檢驗檢測費:參照同類或類似工程的此類費用計列。

    (十一)系統集成費:參照同類或類似工程的此類費用計列。

    (十二)其他專項費用:

    1.財務費用:參照同類或類似工程的此類費用計列;

    2.專利及專有技術使用費:按專利使用許可或專有技術使用合同規定計列,專有技術的界定以省、部級鑒定批準為依據;

    3.工程保險費:應按選擇的投保品種,依據保險費率計算;

    4.法律費:參照同類或類似工程的此類費用計列。

    第五條 暫列費用

    根據工程總承包不同的發包階段,分別參照現行估算或概算方法編制計列。

    對利率、匯率和價格等因素的變化,可按照風險合理分擔的原則確定范圍在合同中約定,約定范圍內的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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